最新消息!安监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

2018-01-23 15:15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
重点内容,具体如下。
 
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申请程序
 
(1)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所有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2)经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3)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汇总各地区报送的信息,分送各业务司局审核把关。
(5)审核通过的,在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实施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注意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满足规定的,可按照以上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告知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不符合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的,及时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3)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此外,26部门还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其中,涉及建筑行业的有以下几项。
 
激励措施、共享内容
 
1.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5)在申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6)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2.给予科技管理支持
 
 
(1)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
(2)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3.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联合激励对象。
 
4.给予土地使用支持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5.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激励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6.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7.安全生产领域激励措施
 
(1)在制订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3)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4)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6)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8.其他激励措施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1)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
(2)安全监管总局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守法诚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3)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安全生产领域守法诚信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
 
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1)安全监管总局实时、动态监控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守法诚信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立即停止对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并及时通报各部门。
(2)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对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3)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
 
(以上内容来自安监总局网站)